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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量:57 次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不诉〔2024〕203号

 

被不起诉人屠ZH,男,19**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100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电西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31日至4月6日被临时寄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于2023年4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5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ZH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3月28日,屠ZH为办理非法贷款,在明知对方所说的提流水办贷款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从山东省淄博市开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遥墙国际机场附近的银座佳驿酒店房间内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16000******4)交给对方使用,并为他人提供刷脸帮助转移资金。经查,屠ZH名下建设银行卡进账涉嫌诈骗资金流水共计647998.02元,出账涉嫌诈骗资金流水共计553458.96元,该银行卡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关联案件3起,涉案资金共计460000元。其中,姚**被电信诈骗一案中,有330000元被骗资金直接转入了屠ZH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屠ZH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认定的屠ZH主观明知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屠ZH不起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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