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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的YR二审终审宣判无罪!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量:2537 次

2023年1月9日,收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9刑终18号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

公安以诈骗、虚假诉讼、涉恶立案,

检察院以合同诈骗起诉,

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院抗诉,

二审终审:无罪。

三个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被羁押在看守所。

 

前几天晚上,得知二审结果后,我给当事人的建议:

放下,放下仇恨,向前看。被冤枉的经历,一是有幸得到了公正的结果,二是,对自己,对子孙后代,不是负担,而是一场经历,一笔可时刻警醒自己的财富。

 

感谢旬阳法院的法官,安康中院的法官。开庭时,我们几个辩护人,都稍微说了几句感情色彩浓烈的话。

非常感谢!

 

 

 

YR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二审(抗诉)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深圳市KY实业发展有限公司、MK、WGX、YR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旬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单位、各被告人无罪。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继续接受YR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还原了事实真相,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是一个有分量、有担当的正确判决。

出乎意料的是,旬阳县人民检察院难以放下面子,不能接受其指控的犯罪被判无罪,换一种指控方式,提出了抗诉。我们期待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前,撤回抗诉。

下面,就检察机关的抗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整个案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一)检察机关在一审时的《起诉书》,与二审《抗诉书》,指控被告人合同诈骗所使用的手段或作案方式,完全不同。

《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采用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为手段,垒高借款人借款金额,骗取被害人财产。

《抗诉书》指控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资金缺口巨大、“以能够为被害人提供融资为借口,以先行履行部分合同为陷阱,通过刻意制造违约”,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产。

抗诉书实质上已经否定了起诉书。

抗诉可否以不同于起诉指控的作案方式,指控同一罪名?

(二)被告单位、被告人MK,没有实施抗诉所指控的合同诈骗行为,即“以能够为被害人提供融资为借口,以先行履行部分合同为陷阱,通过刻意制造违约”,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产,不构成犯罪。

二、根据抗诉的指控逻辑,YR不构成犯罪。

(一)YR不是被告单位深圳市KY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YR在被告单位KY公司的工作,并非对外放款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案卷第二卷第146页,YR陈述:

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其在KY资源公司学做炒股。

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在KY资源公司做出纳。

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派到西安给陕西锌业供锌精矿原料及开车接送MK。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派到旬阳负责持续关注吴世忠位于旬阳老城河堤开发的商品房封顶及销售情况,并反馈给MK。

案卷第二卷第29页:

MK:YR是我外甥,以前是我公司的员工,负责贸易,任贸易部经理,2016年从公司离职了。

2、YR不是KY公司涉案贷款发放的经办人。

案卷第二卷第25-26页:

(MK)答:陕西巨集团有限隆公司…向我们深圳市KY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具体经办人是我公司当时的投资部经理禹光和副总吴国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既然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鉴于被告人YR并非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YR就理当不应被刑事追究。

(二)MK、WGX未与YR串通,或者告知YR,实施抗诉书所指控的合同诈骗行为,即“以能够为被害人提供融资为借口,以先行履行部分合同为陷阱,通过刻意制造违约”,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产。

1、YR从来都不知道巨隆公司的资金缺口到底有多大,何从谈起,故意不满足其资金缺口,刻意制造违约?

2、KY公司与巨隆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后,什么时候给巨隆公司放款,放多少,YR未参与决策,且毫不知情。

案卷中,KY公司的投资决策会议,所有人员都一心想收回贷款,从来没有人提出过、流露过,故意制造巨隆公司违约。

案卷中,MK在处理巨隆债务的后期,被巨隆公司拖累,多次向外高息借款,维持公司运转,根本就无力继续向巨隆公司放贷。KY公司或MK,哪有能力和心思,故意制造巨隆公司违约?

3、YR在本案中的涉案行为,都是在KY公司向巨隆公司放款以后,一是按照KY公司投资决策会议要求,代持利息债权,二是按照MK要求,盯着巨隆公司所开发楼盘的开发进度和销售情况,并向MK汇报。其上述行为,与刻意制造巨隆公司违约没有任何关系。

三、严格意义上,抗诉书并未指控YR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抗诉书并未指控,MK串通YR,故意为巨隆公司设置陷阱、刻意制造巨隆公司违约。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维持YR无罪判决。并就整案,维持无罪判决。

谢谢!

                          YR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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