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孙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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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为涉嫌窝藏罪被逮捕的孙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某的辩护人。
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4216899 13317370899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机关对涉嫌窝藏罪被逮捕的孙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本辩护人已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
一、孙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1、孙某某被动参与了窝藏行为,主观恶性小。
孙某某受他人指派,到达交通肇事现场后,在驾车离开过程中,被雇主TK电话通知停车,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TWJ乘机上车。然后,孙某某按照同事、好友TWJ的要求,车载TWJ兜圈、打吊针等。
此过程,说明孙某某窝藏犯罪的愿望不但不强烈,甚至非常抵触,只因碍于情面、被动参与,主观恶性很小。
如果考虑到TK是孙某某的老板,TWJ是TK的叔叔,TK出现在现场;加上孙某某的文化程度、在劳动力市场的择业能力,本律师甚至对孙某某被动陷入犯罪,非常同情。
2、窝藏持续的时间短,主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自2021年11月22日下午4点以后TWJ上车,到晚上八点TWJ下车,窝藏持续的时间不足4个小时。
事发当天晚上8点多,孙某某开车带TWJ从八字哨往兰溪的方向走,在距离进港公路2公里的地方,孙某某要TWJ下车了,主动放弃了窝藏行为。
3、孙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后果轻微。
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TWJ已于事发第二天(2021年11月23日)被抓获归案,距离交通肇事发生,不足24个小时。
二、孙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诸多情节。
1、自首情节。
孙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涉案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2、立功情况。
孙某某自首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TWJ离开孙某某后借用他人手机给孙某某打电话时所用的手机号码(1350845****)。公安机关以此线索,在1350845****机主叶某某家,成功抓捕了TWJ。
3、认罪认罚。
孙某某归案后,立即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至今一直具有稳定的悔罪表现。
三、根据可能面临的刑罚、本案刑事诉讼进程,不需要继续羁押孙某某。
1、根据孙某某的涉案行为及情节,孙某某可能被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拘役、管制。
2、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已基本固定。
3、变更孙某某的强制措施后,孙某某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4、孙某某的涉案行为及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检察机关对孙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变更其强制措施。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肖国平签字: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