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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开设赌场罪一审判三年缓刑四年 发布时间:2022-09-25 浏览量:4293 次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03刑初99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XX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XX0921910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X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因疫情影响于2022年5月2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6日以益赫检刑变诉(2022)19号变更起诉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国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闲来麻将”软件上建立“嗨三桔”俱乐部,并将肖某某、冯某某、陈某等十多人拉入该俱乐部。李某某在“闲来麻将”软件的后台充值买房卡供俱乐部人员打一分一百元的麻将,每一局从中收取30元的房费,非法获利合计7129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71296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该院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肖某某、冯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系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李某某系自首,有立功情节,请求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立功说明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闲来麻将”软件上建立“嗨三桔”俱乐部,并将肖某某、冯某某、陈某等人拉入该俱乐部。李某某在“闲来麻将”软件的后台充值买房卡供俱乐部人员打一分一百元的麻将,每一局从中收取30元的房费,非法获利合计7129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71296元。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曹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曹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及拘留文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12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果天下水果店当场抓获,随即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办案区,2021年12月2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71296元。

4.提取笔录、微信账户信息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号junqiaos9165888收取水钱的交易记录,金额为71296元。

5.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上半年,她在一个很大的微信赌博群打100元1分的闲来转转麻将,抽水的微信昵称“小莲”(微信号junqia09165888,联系电话13786710777),她在那个群里打了一年多的时间,她估算抽水有十几万元。群里有一个叫谢媛的女子嫌抽水太重退群了,2021年8月初,她通过微信建了一个群,把谢媛、冯某某邀请到群里,她在闲来麻将里面开了一个俱乐部,名称叫“肉都是麻的”,从8月5日至8月12日打100元1分的闲来转转麻将。

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8月,“小莲”(微信昵称、其微信号junqia09165888)搞了

一个手机三人闲来麻将的微信群,群名叫“嗨三桔”,有十几二十个人,群主“小莲”组织人员打手机麻将,约的是打100元1分的麻将,并从中抽水获利,她入群后发现之前一起打手机麻将的肖某某、谢媛也在群里,肖某某联系她打配合,赢的钱平分,她同意了。她俩就在“小莲”的微信群里打配合麻将,2021年1月开始,肖某某经常策谢媛打麻将,她俩赢了谢媛不少钱,她俩以这种方式搞谢媛的钱一直持续到2021年8月4日。她在群里面使用的微信号是Q53939022,微信昵称是冯熙蓓|美业互联网联合创始人。后来,她有事忙不过来,就把她老公陈某也拉进了这个群打牌。群里约定的规则是打100元1分,牌局为每三局为一大局,一大局的大赢家要被“小莲”抽水30元,大赢家通过微信将抽水的钱转给“小莲。”“小莲”具体获利多少不清楚,但她微信记录中支付给“小莲”0的转账记录30的倍数都是抽水的钱。有时候,她和“小莲”打牌赢了钱,“小莲”支付给她的赌资会扣除掉抽水的钱。2021年8月5日至8月12日期间,肖某某建群邀请她和谢媛进群打麻将。

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上半年的时候,他老婆冯某某被一个微信昵称叫“小莲”(微信号junqiaos9165888)的人拉进一个叫“嗨三桔”的微信群,“小莲”在群里组织人员用闲来麻将APP参与手机麻将,并从中抽水获利。微信群里有十几个人,打的是100元1分的手机三人转转麻将,他用的微信账号是C9978128,他被拉进群后用微信账户注册了一个闲来麻将APP账号,然后群管理“小莲”将其拉进“嗨三桔”俱乐部里,之后,他就通过闲来麻将APP同群里群友打麻将了。群友每打一局麻将都会消耗闲来麻将俱乐部里面的房卡,房卡是“小莲”负责充的,他们只要给抽水就可以。从2020年上半年到2021年8月,他这一直在“嗨三桔”群里打三人转转麻将。“小莲”制定的群规是通过闲来麻将APP打100元1分的三人转转麻将,牌局为每三小局为一大局,一大局的大赢家要被群主“小莲”抽水30元,大赢家通过微信群将抽水的钱转给“小莲”。“小莲”具体获利多少不清楚,但他微信记录中支付给“小莲”的转账记录30的倍数都是抽水的钱。有时候,他和“小莲”打牌赢了钱,“小莲”支付给他的赌资会扣除掉抽水的钱。

8.益阳市资阳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拘留证、照片,证明2022年6月28日,李某某到资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举报“啊文”向“晶毛坨”贩卖毒品,民警于6月29日、30日根据李某某提供的信息到赫山区对“啊文”进行抓捕,民警看到了“啊文”和“晶毛坨”碰头,但未能将两人抓获。7月1日,民警通过其他侦查手段将“啊文”抓获,经查,2022年6月底,曹某某(啊文)在雄森国际附近向盛某某贩卖了毒品海洛因,但曹某某未交代向“晶毛坨”贩卖毒品的事实,“晶毛坨”也未抓获,无法证实曹某某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曹某某于202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

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20年2月份,因疫情没事干,她和之前认识的几个朋友建了一个叫“嗨三桔”的微信群,用“闲来麻将”手机APP打麻将。微信群里有一个昵称叫冯熙蓓美业互联网联合创始人,微信号是Q153939022;有一个昵称叫关闭,微信号是C9978128;群里还有微信昵称英保、曹军等人。具体流程:她先在“闲来麻将”上面建了一个叫“嗨三桔”的俱乐部,然后在“闲来麻将”APP上给该软件后台充值,充值好房卡就到俱乐部,她再组织微信群里麻友注册闲来麻将账号,并将他们都拉进俱乐部,微信群群友们就可以在俱乐部里自由进行闲来麻将,她们打的是三人转转麻将,她自己偶尔也会在群里打,约定规则是每三小局为一大局,一大局的大赢家要出30元的房费,房费在群里或个人通过微信转给她,牌局如果她自己参与了,她支付金额时扣除相应抽取房费。微信群打牌一直持续到2021年8月中旬。这期间她微信显示收款30元、60元、90元、120元的记录都是群里抽水的记录。这期间,她共计购房卡消费86笔,房卡充值金额有200元、188元、50元不等,微信账号统计房卡充值花费16724元,房卡0.7元一张,每一小局消耗3张房卡,每一大局消耗9张房卡,每一大局她抽水30元,房卡费用6.3元,她能赚23.7元,这期间她共计获利71296元。2021年12月1日17时许,她在果天下水果店买水果时被民警抓获,说她涉嫌在网上开设赌场,后将她带至办案区。她在取保候审期间,她知道“晶毛坨”(某金某)是一名吸毒人员,她想立功就注意其行踪。2022年6月12日19时许,她看到“晶毛坨”在工艺美大往秀峰新村的路上向“啊文”购买毒品。2022年6月28日下午她向资阳公安分局举报“啊文”贩卖毒品的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指认和抓捕“啊文”,之后她一直跟踪这个线索。6月29日下午3点40分左右,她在桃花仑外贸路口看见“晶毛坨”拿了一坨钱给“啊文”买毒品,她拍了照片并向公安机关指认了“啊文”和“晶毛坨”,但公安机关未能抓获两人。6月30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她配合对“啊文”和“晶毛坨”进行抓捕,在三桥十洲路转盘处,她现场指认了“啊文”和“晶毛坨”进行毒品交易,但因当时现场人流量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民警再次未抓获两人。7月1日,“啊文”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在网络棋牌软件建群,组织他人在其中赌博,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7129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熊丽霞

人民陪审员   陈晓方

人民陪审员   蔡  建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飞宇

书记员      曾   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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